姚尚明 发表于 2013-9-10 00:01:07

两高公布司法解释:诽谤信息被转500次可判刑

2013-09-09 中新网
腾讯新闻

http://pnewsapp.tc.qq.com/newsapp_bt/0/9059615/640
图为发言人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中新网北京9月9日电 最高法最高检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可判刑,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量化的入罪标准。该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

《解释》还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删除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服务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闽南姚斌 发表于 2013-9-10 00:14:47

所以转发消息需谨慎啊,现在都是实名注册上网。

姚克毅 发表于 2013-9-10 09:58:53

专家详解网络谣言入刑标准:转发的转发也算
2013-09-10 06:27 来源:京华时报 袁国礼 我有话说
[责任编辑:王宏泽]
  原标题:“这不是网上所说的简单打压”  针对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昨天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洪道德表示,司法解释界定了网络上谣言与正当言论的界限,有了具体的违法犯罪标准,对正常的言论实际上是一种保障。  京华时报:在此时出台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何在?  洪道德:此次出台司法解释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能规范公检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诉讼活动,有了一个固定的程序。其次,司法解释设定了一个界限,确定什么是违法犯罪,什么是正常的言论。有了具体的违法犯罪标准,只要不去触犯这个底线,言论就是自由的。实际上,司法解释是给了言论自由必要的保障。这并不是像网上所说的简单打压,因为有了具体的标准,正常的言论,反而是受到了保护。  京华时报:为什么会将诽谤信息界定为“转发500、点击5000”就算是“情节严重”?转发的转发算不算转发?  洪道德:具体为何界定为这个数字,目前还不好说,这只是一个构成罪的标准。转发的转发,也就应该计算在“转发”的范围之内。否则,就成了引导造谣者避罪了。如果转发的转发不算在内,造谣者就会看自己的信息,一看要快转发499了,就赶紧删了。  转发的转发也计算在内,就让谣言制造者对谣言不可控,真正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不让制造谣言。因为如果一个谣言被大V转发了,可能在5分钟内转发就能超过500次。实际上,如何界定,还是要看产生的影响有多大。  京华时报:如果刚好“转发499、点击4999”,应该怎么处理?  洪道德:按照司法解释,是不算犯罪的。但实际上,就像我刚才所说,转发次数很难控制。京华时报:如果帖子是“……是真的吗,求辟谣”,这样被转发或者点击数量到达上限应该怎么处理?  洪道德:这也应该算转发,要是达到上限,肯定会按规定处理。  京华时报:司法解释中称“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责。其中的“故意”怎么理解和判定?  洪道德:这就是司法过程中常说的“允许错告,不允许诬告”。错告要有一定的事实根据,比如怀疑一个人的经济来源不正常,然后举报,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后即使发现不存在问题,也不算诬告,也不追究责任。诬告则是知道不是真的,或者捏造一个事实,目的就是让对方坐牢。但举报首先也是应该向司法等机关进行举报,而不是未举报就先在网上发布,这样也容易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也要追究责任。  京华时报:如果“造谣”帖遭到水军或者他人恶意转发,应该如何处理?  洪道德:确实会有这种情况,因为有一个具体的数字。因此,最好还是不要造谣。  京华时报:最高法在新闻发布会上说,网络有公共属性,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你怎么看?  洪道德:实际上,还要看谣言有没有造成现实生活的公共秩序混乱。这个秩序不只包括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也包括道德秩序,比如针对雷锋的谣言,就是造成了道德秩序的混乱。  □相关新闻  不小心点鼠标散布言论不作为犯罪处理  昨天,两高的司法解释中,网络诽谤和寻衅滋事似乎有些相同,都是编造虚假信息。为何同是编造虚假信息,却适用两个不同的罪名?  最高法刑三庭法官刘静坤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表示:这两者所针对的客体不一样,诽谤主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寻衅滋事则主要是扰乱公共秩序;虚假信息的内容也不同,诽谤主要针对特定个体的信息,寻衅滋事则面对不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同,诽谤主要为了毁坏他人名誉,寻衅滋事则主要是想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也有一些网友认为,出台司法解释严打网络造谣会不会打压网络监督和举报?  对此,最高法刑三庭庭长戴长林接受央视采访时指出,司法解释所说的诽谤,强调的是捏造事实在网上散布,要达到情节严重。如果不是故意的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而是举报的内容有所失实,而且也是有据可查的,就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戴长林表示,监督和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网络监督和举报权应依法予以保障,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也表示,诽谤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有恶意中伤他人的意图和目的。如果是不小心或因为某种过失点击了鼠标,散布了不利他人的言论,这种情况不作为犯罪处理。和洪道德一样,谢望原表示,司法解释主要是为了有效打击和防范网上诽谤等,有效地保护网络秩序。  京华时报记者 袁国礼

姚克毅 发表于 2013-9-10 10:03:38

姚克毅 发表于 2013-9-10 09:58
专家详解网络谣言入刑标准:转发的转发也算
2013-09-10 06:27 来源:京华时报 袁国礼 我有话说
[责任编 ...

“转发500、点击5000”就算是“情节严重”要判刑了以后大家要小心了

转发的转发也要计算在内

卧龙姚建中 发表于 2013-9-10 10:15:42

昨天我看过电视上的报道了。

姚克毅 发表于 2013-9-10 10:37:30

卧龙姚建中 发表于 2013-9-10 10:15
昨天我看过电视上的报道了。


   新闻台24小时盘点。

卧龙姚建中 发表于 2013-9-10 10:48:24

姚克毅 发表于 2013-9-10 10:37
新闻台24小时盘点。

央视是在几个频道、不同时段都播出了,我看两遍。

姚克毅 发表于 2013-9-10 10:54:28

卧龙姚建中 发表于 2013-9-10 10:48
央视是在几个频道、不同时段都播出了,我看两遍。

天底下的新闻都要问姚克毅,他看新闻是最勤快一个。

卧龙姚建中 发表于 2013-9-10 11:24:17

姚克毅 发表于 2013-9-10 10:54
天底下的新闻都要问姚克毅,他看新闻是最勤快一个。

向克毅学习!{:soso_e113:}

姚小平 发表于 2013-9-10 14:48:35

姚克毅 发表于 2013-9-10 10:54
天底下的新闻都要问姚克毅,他看新闻是最勤快一个。

一到新闻报道时间我得让步.孙子要看动画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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