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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请宗亲们认真阅读下 [打印本页]

作者: 固始姚炳建    时间: 2012-8-21 13:03
标题: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请宗亲们认真阅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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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9 w; R$ J, b+ A  z) G7 d  }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 r' |0 b% o5 Z" r. H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3 y) K9 `. t# y  M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 _4 z, t) {; U# C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e4 B+ @" k: o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0 D1 u  K, W$ b8 \- m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7 b4 B+ J' q4 v( [, O. G
  (三)有固定的住所;
: m7 d/ M' m' V$ L( A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 y# V9 o( f" O) Q8 ?- q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c0 j/ N+ t1 ^' r: r( {7 ]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K! b* ^# v4 C8 A6 e" Q, i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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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闽南姚斌    时间: 2012-8-21 13:47
你想说什么,请直说。
作者: 固始姚炳建    时间: 2012-8-21 14:08
回复 2# 闽南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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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 ^7 f6 C; L成立社团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向民政部民间管理局咨询过,同时我也向取得民政部批准公益组织的相关单位请教过经验。 发在这里主要让宗亲们了解下这方面的知识,大家一起讨论如何成立“全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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