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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禅让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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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三品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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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7 13:13: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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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禅让制的性质
唐冶泽
禅让制是我国上古尧舜时期曾实行过的一种首领继位制度,现在一般人都把它看作是体现着原始社会民主选举精神的政治制度。这个观点首先在本世纪30年代提出[1],历代儒家也认为那是一个“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但如果我们用民主政治的一般原理对禅让制进行分析,是很难得出上述结论的。从原则上讲,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把民主政治与其它政治制度加以区别:第一,政治上的平等原则;第二,能代表绝大多数公众的意志;第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观念形态。本文写作的目的,就是打算从这三个方面入手,希望能在一个新的基础上对禅让制的性质进行探讨,并就教于方家。
一、关于政治平等
原始社会的政治平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氏族或部落内部,人与人之间的政治经济地位平等;二是氏族与氏族、部落与部落之间的地位平等;三是担任公职者不享有特权,与普通氏族成员在权利与义务上平等。
政治平等可以说是民主制度的基础,离开了这一基础,民主制度便不会存在。然而在禅让制下,我们不仅极少感受到政治平等的气息,反而处处看到不平等已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特征。大略而言有以下几点:
第一,禅让制下存在着由于地位不同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经济上的不平等关系。据《尚书·尧典》载,当尧要四岳举荐自己的继承人时,四岳说要“明明扬侧陋”,推荐了“有鳏在下”的舜。“侧陋”,《尚书》序作“侧微”,即地位卑微;鳏,《尔雅·释诂》解作“病”,即困苦之意。侧陋与鳏下,都是指地位低下,生活困苦。又据《孟子》等书,舜在自己家中常受其父、后母和异母弟的欺辱迫害,更说明连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也遭到破坏。由此可见氏族内部平等原则已是消亡殆尽了。
第二,更明显的是,在部落集团内部,部落与部落之间的关系不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血缘同宗关系,而是建立在武力征服基础上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史记·五帝本纪》“于是轩辕乃习用干戈,以征不享,诸侯咸来宾从。……天下有不顺者,黄帝从而征之,平者去之,披山通道,未尝宁居。”很明显,这是征服战争而不是原始掠夺战争。也正是征服战争直接造成了部落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姬姓的黄帝部落先后以武力征服了众多的其他部落,包括曾十分强大的炎帝和蚩尤部落,建立起一个以黄帝部落为核心的庞大部落集团(华夏族集团),其势力范围包括黄河中下游大部地区,至尧舜时更伸展至江汉流域。平时各部落要向黄帝部落纳贡,否则便会受到征讨,即“以征不享”;战时则须派军队参加,即“征师诸侯”。毫无疑问,黄帝部落是统治部落,是整个集团的核心。这一点还表现在集团最高首领“帝”[2]这一职位的继承者的血缘关系上。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自黄帝至舜、禹,皆同姓而异其国号,以彰明德。故黄帝为有熊,帝颛顼为高阳,帝喾为高辛,帝尧为陶唐,帝舜为有虞。帝禹为夏后而别氏。”也就是说,帝位只在姬姓部落(即黄帝部落)内部各氏族中产生,而将其他所有的部落排斥在外。这突出地体现了部落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第三,为了维护这样一个庞大集团的内部秩序,必然会产生一个庞大的社会管理机构。《史记·五帝本纪》说黄帝“官名皆以云命,为云师。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举风后、力牧、常先、大鸿以治民”。《尚书·尧典》则载舜时分天下为十二州,州设州牧;又命禹、弃、契等二十二人分别担任各种官职。其中皋陶作士,主掌刑狱,契作司徒,主掌教化;又制定五刑,规定了流放的远近。这说明上层建筑已经和经济基础发生了分离,出现了专司其职的社会管理职务,代替了原来由各级会议管理公共事务的制度,并产生了具有镇压职能的国家机器。因此也出现了一批世代为“官”的家族,如羲和氏“世掌天地之官”[3],鲧、禹父子相继为司空主平水土等等。这些世代掌握了一定权力的家族,其地位自然比一般氏族成员要高,担任公职者已形成一个特权阶层——贵族。官职、刑律和贵族的出现,说明等级分化不仅早已存在,而且阶级斗争也相当激烈了。
二、关于公众意志
一个政权能否代表公众意志,可以从很多方面反映出来。由于史料及篇幅等原因,这里只从领导集团的构成、最高首领的权力范围以及权力继承方式这三个方面为主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领导集团的构成情况看。典型的原始社会权力机构是氏族公民大会、部落会议和部落联盟议事会。但对于尧舜时期,我们在文献中不仅丝毫见不到公民大会——这是最能体现民主制特征的组织形式——的影子,也很难说存在过联盟议事会。有人认为四岳十二牧等即具有联盟议事会的性质[4],但窃以为这种说法至少有三点可疑:
其一,民主制下的联盟议事会成员由选举产生,不是世袭贵族。但四岳十二牧却都是具有贵族身份的高级官员,担任高级公职的方式都是以世袭为主另加任命,典型的例子是鲧、禹相继——鲧在治水失败被杀后,禹仍被任命为司空继续治水,这不能简单地看作是禹贤或舜会用人,而是当时的世袭观念使然。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在史籍中发现有自下而上选举公职的直接或间接的记载。所以即使认为四岳十二牧组成议事会,也是属于贵族会议,显然与民主选举制不合。
其二,欧美古代联盟议事会成员众多,组织庞大。如易洛魁人首领全权大会有50人,罗马元老院有300人,部落联盟中所有氏族都在其中有自己的代表。而尧舜时华夏族势力范围之广,部落之多,是罗马人或易洛魁人及其他任何原始民族所不能比拟的,但其所谓“联盟议事会”规模之小,人数之少[5],却难与罗马人或易洛魁人同日而语。别说每个氏族不可能在中央设有代表,就是绝大多数部落(尤其是中小部落),也都被排除在核心集团之外。这与民主制相去不啻千里。
其三,四岳等人作用之小,根本不足以构成对“帝”的权力制约。古代欧美民主制下联盟议事会的权力很大,如罗马元老院,“一切公务措施无不由元老院倡其议,其中有些措施是他们可以自己作主付诸行动的,有些措施必须提交人民大会表决,等通过以后才能施行……从元老院的职权和地位看,它是氏族制度下所存在过的最有势力的机构”[6]。
而据《尚书·尧典》的记载,作为“帝”的尧可以轻易地否定四岳等人的意见,可见尧具有很大的权威。如当尧要四岳等为他推荐人才时,放齐和兜先后推荐了丹朱和共工,但立即就被尧拒绝了。对四岳推荐的鲧,也是在四岳的坚持下,尧才勉强答应“试可乃已”(试用一下再说)。或许从这件事中可以认为四岳等在公职人选问题上有一定发言权,甚至可以对尧施加一些影响,但同时也很难将此与后世臣下向君主举荐人才的作法相区别。如果一定要认为四岳等与联盟议事会有什么关系的话,最多也只能把它看作是联盟议事会的一点孑遗,只是帝的一个政治咨询机构而已。
(二)如果我们再从最高首领权力大小这一点上进行分析,就更能看出禅让制下民主性是如何地缺乏了。无论是易洛魁人的“大战士”、罗马人的勒克斯,还是希腊人的巴赛勒斯,这些部落联盟首领都只有军事指挥权而无内政权,而且其权力还受到联盟议事会和公民大会的强大制约。但中国的五帝却集军事行政大权于一身,其权力之大,与专制君主已是相差无几。黄帝一生征战,“未尝宁居”,同时又设官职管理天下;尧舜治国有方,也曾多次领兵打仗,如《庄子·人间世》:“昔者尧攻丛枝、胥敖”,《荀子·议兵》:“尧伐兜,舜伐有苗,禹攻共工。”这都表明“帝”不仅仅是单一的军事或行政首领,而是集两种职权于一身。这两种权力一旦结合,个人权势就会迅速膨胀起来,难于遏制,个人专制也就会应运而生。这也是为什么禅让制只实行了三代(严格说只有尧舜两代)便被君主制所取代的原因。
()最能说明禅让制缺乏民主性,不能反映公众意志的事实是帝位的继承方式,这也是禅让制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有关禅让继位的资料,主要散见于《尚书》、《孟子》及《史记》等古籍中,我们综合这些史料进行仔细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帝位继承人不是自下而上从选举中产生,而是自上而下由帝个人选择指定。据《尚书·尧典》载,在尧提出了继承问题后,四岳向尧推荐了舜,而且列举了舜的德行,但尧也只是说“我其试哉”。可见作为四方诸侯之长的四岳也只能提供参考意见,决定权在尧手里。这一点在舜禅禹、禹禅益时同样也明显地表现出来。《孟子·万章》说“昔者舜荐禹于天”、“禹荐益于天”,可见继承人都是由帝选择的,既不必由什么机构表决通过,更非众人选举。只是这时选择继位者表面上仍要考虑德行,这自然可以认为禅让制还具有某些民主遗风,但却不能因此认定这种制度本身的民主性质。
第二,在选择什么样的人作继承人这一点上,虽然尧、舜、禹的做法各异,但都同样说明禅让制绝非民主制。舜出身微贱,只是个普通的氏族成员。这种在微贱者中选拔接班人的做法,和民主选举制下联盟酋长在原有的部落或氏族酋长中产生的惯例不同,而和个人指定继承人的作法相适应。因此,从尧对舜的选择看,也并非出于对公众意志的尊重。
舜禅禹的情况则有所不同。禹出身贵族,其祖是五帝之一的颛顼,其父鲧,尧认为他“方命圮族”(违抗上命,搞垮氏族),可见鲧是一族之长。禹继父为司空之职,也当继承了氏族酋长之职。但禹继舜位也不是通过选举,他是凭借强大的个人势力登上帝位的。他曾在多年的水患治理中立下大功,政治威望很高,可谓“功高震主”了。《尚书·皋陶谟》中记载了禹在舜面前的一番颇为耐人寻味的谈话,在这篇谈话中,禹除了一再为自己表功外,语气中还带有一种居高临下咄咄逼人的气势,以至舜要警告他“无若丹朱傲”(不要像丹朱那样桀傲不驯),否则“予创若时”(我要像惩罚丹朱那样惩罚他)。《史记·夏本纪》亦载:“皋陶于是敬禹之德,令民皆则禹,不如言,刑从之。”禹可以用刑罚来强迫人们听从他的命令,可见舜在位时,禹已能左右天下,舜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已被架空。因此,舜禅禹位也应有迫不得已的原因在内。刘知幾在《史通》中说舜是被禹所逐,看来不无道理。
至于禹传位给益,更像是一场骗局。据《战国策·燕策一》载:“禹授益而以启人为吏,及老,而以启为不足任天下,传之益也。启与支党攻益而夺之天下,是禹名传天下于益,其实令启自取之。”真是一语道破天机。
第三,被指定的接班人要想成功地继承帝位,必须有强大的势力作后盾。舜本来无任何势力,但尧让他摄理政事达28年之久(这和民主制下只在酋长退位或死后才选举继任者的作法也大相径庭),在这样长的时间里,舜完全可以借助自己的职权和尧的影响,逐渐培植起自己的势力,巩固自己的地位。而禹本就具有一定势力,又功业盖世,加上他继位前17年即已被确定为继承人,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来巩固其地位,所以舜禅禹也没有发生问题。而益既无盖世功业,势力又不如禹有意培植的启,加上被确定为继承人的时间也只有7年,所以继位失败。孟子在论舜、禹、益、启成败原因时说:“舜之相尧,禹之相舜,历年多,施泽于民久,启贤,能敬承继禹之道。益之相禹也,历年少,施泽于民未久。”[7]说益“施泽于民未久”并不确切,益早在尧时即被举用,在舜时任过掌山林川泽的虞官,并曾佐禹治水,比起毫无政绩可言的启来,益更应得到贤名。其实,所谓施泽于民,倒不如说是施威于民,即培植私人势力,树立权威,用强权来巩固自己的地位。启镇压有扈氏的反抗,便足以证明启的德行难以服众,而不得不求诸武力。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禅让制下,个人意志起决定性作用,公众意志难以得到体现。因此,从这一方面看,禅让制也绝不会是一种民主制。
三、关于社会观念形态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因此,分析人们的思想观念,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当时社会政治制度的性质。那么,与禅让制相联系的社会思想观念又是怎样的呢?
首先,政治世袭的观念已被普遍承认,并直接影响到帝位的继承。帝位只在姬姓部落内部相传这一事实实际上已经孕育着传子的世袭制。同时,激烈的权力之争也清楚地表明,领导权已成为地位的象征,人们对权力已产生了占有的欲望,而且希望能把权力地位像财产一样传给子孙,政治上的世袭观念便由此产生了。至少到尧舜时,这一观念已被人们普遍接受,世袭贵族的大批出现就是明证。虽然此时帝位仍行“禅让”而还未世袭,但父子相继的趋势已明白地显露出来。据《孟子·万章》的记载,尧死,“舜避尧之子于南河之南”。舜在28年前即被确定为尧的继承人,而且长期执政,政绩斐然,可以说舜继尧位是名正言顺、自然而然的事,但他为什么还要“避尧之子”呢?这表明,连舜自己也认为自己继承尧位有违世俗观念,不是“正统”的继承人,至少,尧子和舜有同等的继承权利。以后,禹和益继帝位时都有过相同的避让行为。这种现象说明,尧舜禹的儿子无论贤与不肖,都和指定的继承人一样有权继承帝位,连早被确定的继承人也承认这一点而不得不对他们避让三分。这充分证明了世袭观念在人们头脑中的影响。同时,这种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作用也越来越大,以至在禹死后人们自然地接受了启的统治,而理由仅仅因为启是“吾君之子也”。可以说,世袭制能一举确立,与长期以来形成的世袭观念的强大影响是分不开的。
其次,民主观念已趋消亡,人们对首领的独断专权习以为常。《尚书·甘誓》载,启在与有扈氏战前所作的动员令中对部下说:“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这种典型专制君主的口吻,没有一丝一毫的民主制遗风。而我们知道,旧观念旧传统在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历史条件改变以后,仍会延续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因此,如果作为刚从民主选举制下转变过来的君主,却具有如此专制的作风,是很令人费解的。这从反面证明了民主观念的消亡并非自禹、启开始。
四、禅让制的性质
禅让制无论从哪方面看都不属于民主制(包括军事民主制)的范畴。那么究竟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制度呢?笔者认为,禅让制是一种由民主制向君主专制制度过渡的形态,类似于个人独裁制。其理由简单说明如下: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得出结论,禅让制不是一种民主制度;但另一方面,禅让制又和君主专制制度有所不同,它还没有产生权力至高无上的君主,因此它只能是处于二者之间的某种形态,这种形态只有个人独裁制与之相当。个人独裁制的特征是:它以强大的军队力量作支撑,个人独揽军政大权,在政治上主要表现为个人意志的决定性作用,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意志之上,个人权力所受到的限制很小,虽也残存一些具有民主色彩的组织形式,但多属虚设。禅让制基本上符合这些特征,因此它是一种以暴力为支撑的独裁性质的政治制度。
()从继承制度上看,指定继承制是和独裁政治相适应的。既然继位者的产生不通过选举,又不是世袭,那么,要和平地继承权力,就只能由个人指定,而且是多年前就预先指定。继承人由个人指定,正表明个人意志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起决定作用,而这个“个人”如果还不是专制君主,就只能是独裁者,其政治制度也就只能是独裁制度。
()独裁制是一种不稳定的过渡形态,它从建立到瓦解是一个短暂的过程,它不是很快地转变为民主制,便是迅速被君主制代替。如罗马人由民主制(共和制)向君主制(帝制)转变时,就有过50多年的独裁统治。近代这类短命独裁的例子更多,大凡只有几年到几十年的寿命。禅让制仅经历两三代便告瓦解,正符合独裁制速兴速亡的特征。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世袭制代替禅让制不仅是历史的必然,而且是历史的进步。世袭制所采用的直系继承方式,消除了在继承问题上的随意性,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围绕最高权力的血腥争夺和斗争,这对于维护内部的稳定、防止流血和分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任何政治制度都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为满足一定社会需要且必须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才有可能建立起来的,它的产生必然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而禅让制正是处在这样一个过渡的过程之中,它表明中华民族即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注释:
[1]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0~21页。
[2]“帝”原是先秦时期人们对自己始祖的称呼,古籍中也用以称夏代以前华夏族的几个杰出首领及其职位。至于这一最高职位当时是否另有其名,今已无考。
[3]《史记·五帝本纪》集解引孔安国曰,中华书局标点本,1959年版,第17页。
[4]“四岳”之称始见于尧时,而十二牧则舜“肇十有二州”后才出现。有人将十二牧系于尧时,并称尧举舜曾征求十二牧意见(见翦伯赞:《中国史纲要》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页),于史无征。
[5]即使在四岳十二牧之外再加上放齐、兜、共工等人,也不超过二十个人。
[6]摩尔根:《古代社会》第二编,第十二章,商务印务馆,1977年版,第313页。
[7]《孟子·万章上》。
(《史学月刊》199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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