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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4 10: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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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东南大学农科教授姚传法(1893~1959)
2 }" F( f: q9 u* B, r 国立东南大学农科教授(1925~1926) # g2 }' u: d0 q1 S# ?* |& L3 f& @. q
姚传法,1893年生于上海。祖籍浙江省鄞县(今宁波市)。1914年毕业于沪江大学获理学学士学位。1915年自费去美国入俄亥俄州大学深造,1919年获科学硕士学位后转入美国耶鲁大学林学院学习,1921年获林学硕士学位。1921年回国任上海复旦大学教授,1922-1924年先后任中国公学、沪江大学及北京农业大学森林系教授。1925年在国立东南大学任农科教授,讲授林学课程,1926年就任江苏省第一农业学校林科主任。+ v3 h; G. `7 m
1927年4月后,他先后担任江苏省农林局局长、江苏省建设厅专任设计委员、江苏省农矿厅技正等职。1929年9月,全国林政会议上他提出请中央明令规定以大规模造林为防止水旱灾的根本办法,得到通过。1932年被选为立法委员,任职长达15年之久。抗战前他曾任国民经济计划委员会专门委员,作为立法院土地法委员会的召集人,参与《土地法》等法规的审议工作。1942年受聘兼任为农林部顾问,中华林学会理事长,活动频繁。抗战胜利即回南京。1948-1950年任杭州浙赣铁路局农林顾问,1950转入南昌大学森林系任教。1952年院系调整时他随该系并入华中农学院。1955年姚传法又随校系并迁入南京林业大学任教授。1959年2月24日在上海病逝,终年66岁。
3 _5 k# b$ i! a( L+ \4 H 姚传法一贯强调推行法制,毕生为之奔走呼吁。他说:"森林事业是国家的事业,森林问题是法律的问题,未有一国政治修明而林业不兴者,也未有一国林业衰落而政治不腐败者"。他主张"森林法应力求简单,务使每条条文家喻户晓,发生最大的效力"。他提出"自今以后,造林之宣传,应为森林法之宣传,植树之运动,应为森林法实施之运动"。这些议论可谓具有远见卓识。
& ~3 R- P, `2 P) v8 _ 姚传法早年就指导设置高等林业院校。他说,中国举办林业教育,已有一二十年,尚无一所独立的高等专门森林学校,诚欲改革我国林业教育,首宜确定宗旨,次宜改良组织。"林业教育当以研究宣扬及造成国家应采之森林政策及解决公私林业上种种疑问为宗旨,使在最长时间之内,最大多数之人民,能得最大之利益。林业教育所当造就之人才,以能否促还林业之发展为标准",他寄语教育当局,"彻底改造全国森林教育,俾有独立之系统,视全国林业之环境,分区设立林科大学或大学林学院,提高师资,充实设备,精分课目,以造就适应时代之林业专门人才,并树立森林教育之中心"。这些富有远见的意见,在他所处的那个时代,根本无法实现。
, J5 K( F7 _# p. e/ F 姚传法还主张国家经营管理森林。1941年10月撰写《民生主义的森林政策》一文,阐述"林业有永久循环之特性,应由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欲发展资本、振兴工业,消弭水旱,增加农产,必先利用占全国土地总面积半数之荒山,大规模积极经营森林"。他还提出"打破封建自私的势力。将全国大规模山林一律收回国有,用科学化、技术化的方法,直接由政府经营管理,使遍地森林、循环滋生,全国人民,子子孙孙,永享其利。滥伐早伐,必宜禁绝,森林法令,必应实施,专门人才,为国家至宝,必须培植爱护;研究试验,为进步基础,必须迎头赶上。""今后林政,必宜依据森林国有国营之中心政策,着重实施,深入林间,深入民间。分区设立国有林区管理局,同时大规模训练森林警察,切实执行森林法令,以指导民众保护山林,必要时并宜实施兵工造林,以唯治安,而固边防"。重庆农林部先后于1941年7月至1944年1月,在川康陕甘滇5省陆续成立了国有林区管理处9处,这与林学界的呼吁有关。
8 b1 ^1 W4 @; ]7 f& I+ Y$ s 中国第一个林学会组织为中华森林会建于1917年。1922年因战乱学会活动终止。1928年8月恢复林学会组织,姚传法当选中华林学会首届理事长,创办会刊《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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