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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促进会舜姚文化工作委员会 组织条列 姚姓作为上古八大姓之一,是中华姓氏中底蕴深厚的一支,是中华民族源流文化和文明脉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舜帝,这位姚姓始祖,以其高尚品德与卓越功绩为后世所传颂,奠定了姚姓文化的坚实根基。深化姚姓历史文化研究,对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家国民族凝聚力,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深远意义。 # [; X, m% ?; a/ M7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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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会的正式名称为:中华文化促进会舜姚文化工作委员会(下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Working Committee of Shunyao Culture, 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本会是在中华文化促进会下设立的二级专业机构。 第2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中华文化促进会的管理和中华文化促进会姓氏委的指导,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第3条 本会宗旨为:深化舜姚文化研究,弘扬舜姚文化精神,敦宗睦族活动交流;传承姚姓家风家训,促进姓商合作共赢,推动舜姚产业发展。弘扬舜帝德孝精神,服务民族复兴伟业。 0 p% n( v+ ~$ H$ o# {& U% X
第4条 本会将以共同的血缘联系,共同的文化传统与特征和“天下姚姓一家亲”的精神,努力团结广大姚姓族人,梳理舜姚历史发展脉络,努力为弘扬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做出贡献。 第5条 本会地址 本会永久注册地为吴兴郡姚姓肇基始祖姚平公生活地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郭肇村,办公地址视实际运营需要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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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J/ p0 P& I+ V/ G第二章 活动的开展 第6条 本会以中华传统文化为精神基础,根据时代需求,善用舜姚历史文化研究成果,促进姚姓族人及社会的和谐,努力推动舜姚文化在当代的传承、传播与发展。 (一)开展舜姚文化及姓氏文化研究,汇聚舜姚历史文化研究专家学者,编辑出版中国舜姚历史文化发展研究成果,定期组织舜姚历史文化的研究、交流和会议活动。 (二)推进舜姚文化遗产保护,将优秀的家风、家训文化推广至各地姚姓群体,形成可传承的模式与制度,并不断更新完善。 (三)搜集、整理和修复姚姓家谱,构建家谱数据库,推进族谱数字化、祠堂数字化工作,搭建数字化家族文化平台,让年轻一代能够接触并传承家族文化,培养家国情怀。 (四)建设文化传播平台(含网站、会刊等,推荐公众号、视频号),向国内外推介历史悠久的舜姚历史文化和有独特传统的姚姓谱牒知识等。 (五)开发舜姚文化产品,推动姚姓企业家联络,汇聚经济与文化力量,开展寻根交流、与经贸合作。 (六)开展教育、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设立励学金、敬老金,传递家族爱心。结合家训传承与祠堂文化建设,让受资助对象感受家族文化的力量,形成可传承的良好风气。 (七)为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舜姚历史文化的顾问咨询。用具有时代特色的舜姚文化研究成果,指导各地姚姓历史文化研究及活动。 ( `; k# Z" Y- M5 x( R$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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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及会费 第7条 本会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年满18周岁的姚姓公民可以申请个人会员,积极吸收研究姚姓历史文化的专家学者、热心传播者;单位会员由舜姚文化职能相关的机构和企业组成。 第8条 会员入会条件及程序 (一)拥护本会组织条列; (二)单位会员须已经登记注册或得到同级政府认可; (三)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经本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授予会员证。 第9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参加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10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研讨和交流活动; (四)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有关活动。 第11条 会费标准(人民币): (一)个人会员:不收取会员费 (二)理事/理事单位:5000元/年 (三)监事长/常务副会长:2万元/年 (四)副会长:1万/年 (五)会长:5万/年 (六)其他:暂无。 第12条 会费使用与管理: (一)文化研究与公益资助占比不低于40%,行政支出不超过30%; 禁止使用范围:用餐招待。其他事项待议。 (二)会费管理:专人专户管理,定期公示。 第13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缴纳会费、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_2 d: I5 Z0 }4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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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14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等四个层级,由中华文化促进会直接任命,五年换届调整。 设会长1人,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上述人员由中华文化促进会聘任,每届任期5年。另设监事若干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每届任期5年。 第15条 聘请荣誉顾问、荣誉会长等若干人。其人选为权威学者、姚姓宗族领袖、杰出乡贤、优秀企业家等,为本会工作提供战略指导及工作支持。 第16条 设立秘书处(2-3人,专兼结合): 综合协调岗:负责行政、财务、会务及跨部门协作。 宣传联络岗:管理微信公众号、官网,对接媒体与宗亲机构。 档案管理岗:维护谱牒数据库、活动档案及会员信息。 第17条 设立专项工作组(任务导向,兼职或志愿者为主): 文化研究组:组织学术研讨会,挖掘舜帝精神内涵。 宗亲事务组:联络各省宗亲机构,推动家风家训传承及祠堂保护。 数字化工程组:主导家谱云平台搭建与标准化编修培训。 企业合作组:对接姚商联合会,策划公益活动与产业联动。 第18条 以上第14条人员组成本会委员会。委员会原则上须有1/2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参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会每年必须举行一次,五年届满后,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成员。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向文促会提出撤换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9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2)。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20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制定和修改组织条列、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的职权。 7 U4 {5 s3 `; {5 H l& p6 M7 ?
7 v- Z" N5 l) L4 X! ]第五章 活动及办公经费 第21条 本会的活动经费和办公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和捐赠; (二)驻地政府的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22条 活动经费、办公经费及其他收入的管理和收支,按照中华文化促进会的财务规定和财务管理进行,实行收支分离、定期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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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 [ E( S$ z2 C" k, V' @第六章 附则 第23条 本会组织条列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华文化促进会核准后生效。 |